马克思主义学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5-10 10:23:35作者:浏览次数:12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校党委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方案,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发挥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院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组织、宣传、学习、纪检、青工委员,经学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下设教师党支部委员会和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由教师党员担任,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主要领导应就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支部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断优化支部委员会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五)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高度重视学生干部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总支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教师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进步,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的各级党组织应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

重点制定完善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制度,维护稳定工作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充分利用大学生实践基地,不断加强大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推进网络党建工作,进一步拓展党建宣传渠道,营造浓厚的创先争优活动氛围。

 

 

第十三条 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把思想上入党作为党员的终身追求,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坚持党员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总支委员会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集中学习。加强对党员学习的督促检查,建立学习档案,将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学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六条 严肃党内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积极反映和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第十八条 党员和党代表应当具体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拓宽服务师生员工的渠道和内容,积极帮助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了解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党员公开承诺、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设岗定责等有效形式,并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形式。

 

 

第十九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员充分反映意愿的机制,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学院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每学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领导班子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院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制度。按照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合理确定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严格党员发展条件,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抓好推优、考察、公示、政审、组织谈话等主要环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制”,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壮大党的队伍。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连续培养制度。

 

 

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党组织同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本院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院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狠抓课堂教学、突出实践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更多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质量的网络学习教育平台。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增强实效性。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章 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学院将党务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原则,建设好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品行好、充满活力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三十一条 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强化辅导员双重身份、落实双重待遇、实现双线晋升。

 

 

第三十二条 教师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学生支部委员会书记从事党务工作计算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

 

 

第三十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待遇和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贡献。

 

 

第三十五条 完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

 

 

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领导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